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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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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让打官司者“有尊严”

朱泽军

  因合同纠纷,一名当事人打官司近两个月,事后他感慨颇多:立案应提供哪些材料,工作人员没有一次性交代清楚,让他多跑冤枉路;审理中,发言时常被审判长打断;执行阶段,他多次催促法院,执行人员每次只是淡淡一句:回去等通知……这名当事人认为,诉讼中他没有感受到应有的尊严。

  司法实践中,确有一些法官,注重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及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检验,对于当事人的内心感受鲜有考虑,或根本未予考虑。作为司法工作者,笔者认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活动,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神圣使命。法院的各类审判活动,不是一般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要维护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权利,要敦促或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要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要让诉讼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正义与温暖。要做到这些,法官应充分尊重和理解当事人,充分保障他们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让其在诉讼中享受应有的尊严,这是审判人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每一位审判人员都能自觉树立文明执法意识,养成良好的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善待当事人,依法公正地把案子审结了,当事人就会输赢皆服。这不仅有利于司法工作赢得群众信赖,也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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