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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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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倡导“准时下班文化”

□张枫逸

  一个月加班时间190个小时,33岁的冲模设计工程师刘先军猝死在东莞市长安镇的一个出租屋内。记者追踪采访发现,超时加班在制造业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存在普遍性,一些企业甚至以“加班文化”为企业文化,要求员工“爱岗敬业”。这一职场文化在多次“过劳死”事件中被推至舆论焦点(4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加班成为“企业文化”,固然有国人以此衡量爱岗敬业的传统思维影响,但更主要的还是某些企业的经济利益作祟。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缓解订单压力,企业管理者一方面将加班标榜为企业理念,向员工大肆灌输,同时又通过内部严格的考核制度、工作进度管理,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在资强劳弱的不对等博弈中,大多数劳动者担心被扣上“懒惰、不敬业”的帽子,乃至于因完不成任务而丢了饭碗,只能被迫接受所谓的“加班文化”。

  “加班文化”的盛行,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其一,超时劳动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损害了其身心健康,并对劳动者家庭和谐造成破坏。其二,以延长劳动时间来应对订单增长,容易导致企业产生对低廉用工成本的依赖,失去改进技术、提高效率的创新动力。其三,“一个人干两个人的活”,无形中减少了工作岗位的供给,抑制其他社会劳动力的就业。

  对此,精明的企业家们不可能不清楚,其之所以依然奉“加班文化”为圭臬,关键在于超时加班的违法成本实在是低之又低。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每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但缺乏有力的保障措施。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能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罚金则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相比超时加班创造的利润,区区数百元的罚款不过是九牛一毛,导致许多企业主肆无忌惮地组织加班。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人性化关怀、尊重劳动者为核心的用人理念日益普及,在这一背景下,“准时下班文化”呼之欲出。而要让企业接受这一新的企业文化,除了政府部门的引导和社会舆论的宣传外,更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一方面,相关法律亟待修改完善。比如,实行阶梯式处罚,超时加班时间越长,对企业的惩罚金额就越多。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也要切实担负责任,对于存在超时加班现象的企业,一经发现,便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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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