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合)机关单位“一把手”的权力如何约束?如何解决腐败看得见管不着的难题?日前,我市纪委、监察局出台《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从制度层面规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工作,促进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持清正廉洁。 “同是一个单位领导班子的成员,就算看到问题也不敢提,多少担心会得罪人。”类似的顾虑,在基层派驻纪检干部中并不鲜见。这样一来,原本作为监督腐败违纪行为的“手脚”被束缚住了,难以真正发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 对此,完善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体制,成为我市今年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我市将逐步建立健全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廉情分析机制和授权执纪机制,发挥纪检组建廉档、报廉情、出廉招、献廉策、述廉责的作用,推动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次出台的细则,从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监督保障等3个章节29个方面,明确了派驻(出)监督重点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同时,该细则细化了监督范围和措施,要求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分工,保障其实施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此外,细则还为派驻(出)纪检干部套上了“紧箍”。一旦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调整工作岗位,并视情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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