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内容,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作用。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关于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白皮书》,对2006年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作了总结和梳理,并对如何有效保护商业秘密提出了建议。 一、商业秘密纠纷频繁发生,诉诸法院者极少 2006年至今,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30件,相比每年高达几千起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民事侵权纠纷,其比例和数量都非常小。但实际上,商业秘密被侵害的事实每天都在发生。据市工商局对全市6500家企业的问卷调查,40%的企业都明确表示曾经发生过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其中认为泄密事件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0%,许多民营外贸企业甚至认为,商业秘密被侵害已成为经营中最主要的一个危害。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纠纷频繁发生,诉诸法院者却极少,其中原因很复杂,但企业缺乏相应的保护手段、难以获得可以起诉侵权者责任的相应证据是重要原因。 二、侵权者基本为“跳槽员工” 究竟是谁在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从法院审结的这30起案件显示,所涉被告全部为曾经在原告企业工作过的员工,职务包括外贸秘书、技术工人、销售经理、网络管理等。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表示,企业商业秘密的泄密途径比较单一,主要就是离职员工泄密。法院认为,因建立对离职员工的约束和防范机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客户名单”为最主要的商业秘密 在30起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中,有19起涉及“客户名单”,还有11起则与商业技术秘密有关。法官分析认为,宁波作为重要的对外贸易城市,商机无限,但民营外贸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非常激烈。在某种意义上,“客户名单”关系到企业经营的成败,也是许多企业的核心秘密。 四、诉讼案调撤率高、原告胜诉率低 这30起诉讼,最后有15起案件以原告撤诉结案,9起调解结案,判决结案仅6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结果虽各有不同,但基本可概括为被告承诺停止与“客户名单”上的客户联系或不再使用涉案技术、赔偿或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承诺不再次侵权等。而判决的6起案件,其中5起以原告败诉结案。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原告缺乏符合法律的可靠证据,这也印证了商业秘密被侵权现象严重,但鲜有诉诸法律者这一现象。 五、法院审理周期长 侵犯商业秘密案大多案情复杂,加之当事人诉讼能力有限、秘密点不确定及技术鉴定等原因,导致此类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其中判决结案的诉讼,审理周期大多在一年以上,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漫长过程会消耗他们的财力和物力,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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