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为何起诉宁波公司? 微软公司为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对微软系列软件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该公司发现宁波某公司以经营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复制、安装并使用未经授权的微软软件,微软公司以此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人民币400余万元,并在媒体上赔礼道歉。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微软公司的供应商采购价值约160万元人民币的正版软件,同时赔偿人民币60万元。 据了解,这是微软公司首次在我市提起诉讼,具有导向性意义。通过法院调解,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这一方面保护了微软公司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诉讼的倒逼机制,企业实现了软件正版化,有助于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这起案件也给我市企业发出了警示,计算机软件的免费使用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软件正版化时代已经来临,企业必须转变观念,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短期内这虽然会增加成本,但从企业长远利益和规范化角度来看,却是非常必要的。 发生在微博上的著作权纠纷案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跨国公司Getty Images,Inc.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 Images,Inc.公司授权的相关图像等著作权利。但一家宁波公司未经华盖创意授权,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相关摄影作品,华盖创意以该宁波公司侵犯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2万元。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中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进行商业宣传,将涉案摄影作品置于公开的信息网络中,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华盖创意经济损失2万元。 微博是一种网络新媒体,是基于用户关系分享、传播以及获取信息的平台,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兴媒体不断出现,将他人作品在新媒体中使用,同样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在本案中,被告宁波某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摄影作品置于公司微博中,目的是对其产品进行商业宣传,因此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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