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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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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
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14年4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对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宁波”建设,规范民事、行政诉讼秩序,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保障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把加强法律监督放在重要位置,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职权,保障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各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和行政权,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力度。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方法,逐步增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力度,依法加强和改进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要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力度,坚持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强化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途径,拓宽申诉渠道,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要依法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提高抗诉案件的办理水平,把办理抗诉案件作为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

  检察机关要着力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新格局。针对社会热点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民事、行政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建立以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各种方式综合运用的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格局。要着力加强对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诉讼重点环节的法律监督,加大对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的查处力度。加强和改进对民事、行政诉讼各个环节的监督方法和程序。积极探索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改善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的“执行难”问题。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要进一步畅通群众申诉渠道,注重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发挥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审判机关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审判机关要端正司法理念,处理好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关系,建立并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原裁判、调解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检察机关针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对诉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审判机关应当给予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因实施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需要,有必要调阅案件卷宗材料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提供。

  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提供工作便利和信息保障。建立健全对民事执行活动加强法律监督的有关机制。

  四、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活动。行政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完善相互间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公安机关应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动机制建设,为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便利。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制宣传职责,支持和保障律师规范执业,引导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

  市人大常委会要支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和本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应当根据本决定,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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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