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25日宣布,为切实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在2012年底以来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明确:允许跨国公司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开展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账户内可全部或部分共享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没有额度控制;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内,国内、国际账户内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内部调剂资金余缺;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意愿结汇,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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