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宁4月27日电(记者吴小康 汪军)被列为“广西一号传销大案”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27日在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118名被告人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被处以人民币2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118人以参加“纯资本运作”传销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经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利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李永兵、赵晨江、常景等三个案件118名被告人同属于一个传销体系,成员超过5000人且层级超过40级以上,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节严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