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09-2013年度集资类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最近五年,我市集资类刑事案数量呈多发蔓延之势,全市两级法院共(一审)判决192件,被告人143人(包括2个单位),涉案金额109亿余元,其中49亿余元未能追回,受害者超过6000人。 集资类犯罪案: 谁是最大受害者? 集资类犯罪共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种是集资诈骗,后者的犯罪性质更为严重,量刑也更重。 在现实生活中,要区分这两种犯罪有时并不容易,尤其是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时间跨度大、牵涉的人员多,客观证据大都灭失,如果不同类型资金相混杂,更难以区分。 集资类刑事案件的爆发,大多有着相同的规律:先是非法集资人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不断借款还款,但最终都会出现无法偿还到期本息的情况。此时,其个人财产状况已经恶化,资金链断裂,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而对于因各种原因参与集资的人来说,在案件发生后,他们最为关心的是自己还能拿回多少集资款。问题在于,许多案件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个出借合同,其背后的受害人并非一个,而是多个甚至上百人。有人将亲戚、朋友的钱凑在一起,参与集资,一旦案发,则形成了庞大的受害群体。原天一证券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多达650个。许多集资案的受害者为退休老人、农村妇女、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 事实证明,有关部门虽然想尽办法,但要追缴非法集资款非常困难,实际能够追缴回的比例很低。一些案件所涉及的集资行为,是由原先的正常民间借贷演变为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的,这时,案件存在着民事与刑事相交叉的情况,不但增加了审理难度,更给执行带来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损失的被害人极易产生情绪失控等情况,甚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追回被告人财产,最大比例地发还给被害人,直接关系到集资犯罪案审判的社会效果。 致命弱点: 逐利和从众 总结发生的集资犯罪案,集资者大多通过以下方法和手段来玩这个危险的游戏:以变相保底收益委托理财、发起组织民间互助会、虚构夸大个人或公司投资项目、设立投资公司、股权转让、投资协议等。虽然手段各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利用了人的逐利心理和从众心理,许以高额回报或短期暴利。一些人在这样的诱惑下,完全丧失防范,上当受骗。在一起案件中,被判决犯有集资诈骗罪的张忠军,给出的月息竟高达8分,相当于96%的年息,这种一年翻本的利益诱惑让许多人疯狂。在不到三年时间里,张忠军共向90余名不特定公众和5家单位非法吸储累计9.9亿元。 民间标会: 宁海、奉化盛行,女性犯罪者多 2009年至2013年,由我市两级法院判处的192起集资犯罪案,85起与标会集资有关,这其中,由宁海法院和奉化法院审理的分别为60件和14件,占到87%,涉及被告人分别为64人、15人,两地标会非法集资规模超过6亿元。 标会集资犯罪案,其被告人大多以农村女性居多,宁海法院和奉化法院审理的74起案件,有63名被告人为女性,占到8成,她们普遍文化水平不高,以40岁至50岁年龄为多。 其他县(市)、区发生的标会集资案也出现相同的情况。对于集资犯罪案为何女性占据多数这一现象,法官通过对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类似标会这样的集资行为,具体的操作过程非常繁杂,譬如每个月要收钱、付息,然后登记,一般男性不太愿意做。此外,不可否认,一些农村妇女幻想通过标会致富,将此当作发财的捷径,但最后标会失败,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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