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单玉紫枫 通讯员陈艳艳 孙巍栋)买了两盒铁皮枫斗,本想回家孝敬老人,不料打开一看,补品竟过期一天! 四川小伙阿强在慈溪打工多年。今年1月2日,他想趁着年前给家人买点补品,就到坎墩一家购物中心花900余元选购了两盒某知名品牌的铁皮枫斗。 回到家,阿强查看补品的生产日期,竟然发现———生产日期是2012年1月1日,保质期24个月。也就是说,他购买的头一天,恰好就是这两盒补品的最后“赏味期限”! 阿强随即向慈溪市消保委坎墩分会投诉,要求该购物中心退货并按照货款10倍赔偿。坎墩分会受理了此案。但购物中心负责人张某认为10倍赔偿过高,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4月底,阿强提着这两盒铁皮枫斗及当初购物小票走进了慈溪法院,起诉张某,要求退还货款900余元,并赔偿其十倍货款。 由于该购物中心系个体工商户,其法律责任应由业主张某承担。法庭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做起了调解。承办法官向张某展示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近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张某支付阿强货款及赔偿总计8000元。 承办法官提醒,在此类判决中,证据链尤为重要,市民应注意保留购物小票、购买的商品及其他损害依据。 如果在未发现的情况下,已经食用过期食品,并因此造成其他损害如腹泻、中毒等,则应该保留医疗费发票、住院小结、交通费发票等一系列证据。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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