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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0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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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应当公开透明

□朱泽军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财政厅、公安厅、检察院、司法厅等联合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对8类符合救助条件者予以司法救助,并明确司法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贪污专项救助资金(5月7日《宁夏日报》)。

  司法救助是指司法机关对于当事人因确有困难,经相应的申报程序后,给予经济救助的制度。司法救助能够保障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司法公正,是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一个标志。

  随着时代发展,司法救助已不局限于在法院立案起诉时的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其涉及领域渐广。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于地方财政的拨付,管好用好司法救助资金,司法机关责任重大。当前,各级司法机关对司法救助实施的内部审查上,虽有相应的审批要求,但操作缺乏透明度,缺乏社会有效监督。

  从司法实践看,一些地方司法救助的实施存在不少问题。如,对申请程序有章不循,不分对象、违规操作;为早日结案,或避免当事人上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将司法救助资金作为与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砝码;有的当事人符合救助条件,因文化程度低,不善表达诉求,不知申请程序,应当予以的救助,却未落实;一些被司法救助的单位与个人,超期超限享受司法救助。“不吵不闹没救助,小吵小闹小救助,大吵大闹乱救助”。“人情救助”、“随意救助”等现象的存在,严重背离了司法救助含义,损害了司法救助公信力、严肃性和权威性。

  为此,司法机关应当完善规定,凡提出申请司法救助,或被列为需要司法救助的单位与个人,一律都要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有被实施救助者的详细信息、需要救助的原因、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中,一旦发现被救助人经济状况好转,或者存在救助人隐瞒实情、甚至欺诈等情形,则须及时撤销司法救助,以有效杜绝司法救助的暗箱操作。

  法无明文规定不救助,法有明文规定必须救助。实行、规范司法救助公示制度,是彰显司法为民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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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