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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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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法院首次裁定
海域使用权“裁执分离”

  日前,宁海法院对一收回海水养殖塘的海域使用权的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这是该院在全市范围内首次将“裁执分离”模式运用于海域使用权案件。

  10年前,宁海县政府发出通告,要求叶某等养殖户根据有关规定,自行收获完毕养殖水产。但叶某等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宁海法院驳回,后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去年,宁海县政府向叶某等发出催告,要求交回海域使用权,因叶某等人未自动履行,宁海县政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通告及行政补偿决定等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对申请人要求收回叶某等海域使用权、停止养殖、交回养殖塘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具体执行工作由当地镇政府在三个月内组织实施。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具体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相分离,即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予以监督支持。采用‘裁执分离’模式,使行政与司法边界更加明晰,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执行实施中具有的资源优势,有利于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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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