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浩声 今年2月初以来,我市中心城区接连发生入户盗窃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两个多月侦查,一个入户盗窃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先后在老三区、鄞州、奉化、象山等地作案近百起。我市警方调集上千名警力展开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4名,首要和骨干分子全部落网(5月9日《宁波日报》)。 对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公安机关及时把案件侦破的进展情况,通过媒体等渠道告知公众,很有必要。这既是执法为民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现实需要。但其中一些案件还有许多群众高度关注的内容未予披露,留下不少未解“悬疑”,让人不免觉得“意犹未尽”和“美中不足”。 公安部2012年10月出台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明确要求,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也就是说,除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等信息外,公安机关都应尽可能加以披露。 依法加大要案信息披露,其实是公安机关和群众“双赢”的事情。比如,可以让各地的公安机关更好地把握各类犯罪的特点规律,并激发广大公安干警的士气;可以形成震慑效应,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可以使被侵害人得到慰藉,消除公众恐惧心理,增强安全感;可以增强居民安全防范意识,有针对性地采取自我防护措施;可以扩大群众的监督权、参与权,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等等。 此外,加大已侦破入户盗窃等案件的信息披露力度,也有利于切实维护受侵害者的权益。像笔者所在小区,去年以来也发生过多起系列性入户盗窃案,有的家庭损失较大,但报案后,至今尚无音信。看了这次披露的信息,一些居民迫切地想了解自家的案子是否在侦破之列,估计类似的情况还有不少。因此,公安机关在公布影响广泛的案件时,应该尽量详细,不要留下让群众猜想的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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