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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1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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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惩处虚假诉讼

牧野

  江东区一女子起诉儿子,追讨100万元购房借款。法院审理时,儿子一口承认,但儿媳认为是丈夫与婆婆合演的假戏,目的是想在离婚时分得更多的财产。法院经过相关鉴定后审理认为,母子俩作了不实陈述,驳回起诉(5月7日《宁波日报》)。

  在民事案件中,像那对母子那样,经常有一些当事人弄虚作假,要么虚构事实起诉,要么故意隐瞒案件真相,向法庭作不实陈述,企图获得非法利益。这种空耗司法资源的欺骗行为,不仅关乎道德品质,更涉嫌违法。2010年,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就将虚假诉讼入罪,其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诈骗罪论处”。数额超过50万元,可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事实上,近年来虚假诉讼、欺骗法庭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与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处置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法官发现当事人欺骗法庭的情况后,大多只是稍加批评,即使是性质恶劣的虚假诉讼,也仅给予罚款等处罚,最重不过司法拘留,远轻于已经明示的量刑标准。司法公正要以刚性为基础,对于在法庭公开说谎、虚假诉讼的行为,司法机关理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否则,一味“轻柔”执法,很难遏制居心叵测者在法庭说谎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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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