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对我市公检法司机关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议后,上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公检法司机关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本届首次满意度测评……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但在现实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理念并不强,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水平有待提高,而公安、法院、司法等受监督对象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也不强。 去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分别对公检法司机关提出了审议意见。 今年4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46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公检法司机关办理落实审议意见情况进行了本届首次满意度测评,再次以人大监督的方式推动法律监督的实施到位。 各机关落实审议意见在行动 市人大常委会专项审议意见提出后,我市公检法司机关纷纷行动起来,对照审议意见的具体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整改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市检察院着力通过制度建设提升法律监督工作,去年12底以来,专门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加强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的16个规范性文件;正在起草研究、打算今年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个。同时对审议意见中关于加强对“三个重大问题、三个关键环节、一个薄弱环节”的要求、做好自身执法活动规范化建设、推进检务公开、推进司法机关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等问题都作了积极回应。 市中级法院主动接受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将贯彻审议意见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提高接受检察监督的思想认识,把接受法律监督观念贯穿到审判活动中。把督促基层法院贯彻落实审议意见作为下基层调研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将贯彻落实审议意见与司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针对审议中发现的问题加快建章立制。 宁波海事法院对照审议意见要求,积极探索检察机关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把工作要求分解成具体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确保审议意见和检察监督工作重点落到实处。 市公安局结合审议意见,要求全市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同时把贯彻审议意见与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通过落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 市司法局将贯彻审议意见作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2014年度的重点工作,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市属监狱在研究落实审议意见过程中,征求驻监检察官对监狱执法工作和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内司委督查报告再揭四问题 在公检法司机关落实审议意见之时,市人大内司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再次揭示了存在的四个主要问题。 问题一:对法律监督必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司法机关还没有真正意识到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监督是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监督设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和维护司法公正。一些司法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不够主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反馈不够及时、执行不够到位。 问题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不够。检察机关仍不同程度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现象,法律监督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相对于量大面广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所投入的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工作力度明显不够,特别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对民事执行监督没有跟上。抗诉案件的针对性、抗准率还需进一步提高。 问题三:主动接受法律监督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受传统工作模式和习惯思维影响,有的法院、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立案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意见不能正确对待,反馈整改不够重视、不够及时。有的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和再审检察建议案件重视不够,缺乏沟通协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开展得不够正常。 问题四:法律监督保障机制存在一些困难。如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没有理顺,存在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人员力量薄弱、缺乏必要手段等问题,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也存在薄弱环节。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的“三难”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律师法赋予律师执业权利需各级公检法司机关加以保障。公检法司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新类型犯罪案件共同研究不够,在证据收集、鉴定标准、法律适用等面临不少困难。 中肯建议彰显人大殷切之心 内司委督查报告中提出五方面意见建议,态度之中肯彰显人大对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殷切之心。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创新法律监督方式,提升法律监督队伍素质,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水平。要注重监督的法律效果,既要加强对公安机关该立不立案件的监督,也要加强对不该立而立案件的监督。要注重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提高抗诉案件的抗准率、改判率,处理好有错必纠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要注重法律监督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加强非法证据排除和对各类强制措施的监督、对涉案财物及非法所得处置的监督。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执行案件和涉及民生保障案件的监督力度。要注重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 ———各级法院、公安、司法行政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做好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要端正执法理念,主动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规范执法。 ———公检法司机关要完善法律监督相关工作机制,加强案件信息和数据的互相通报,共同加强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的研究。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效发挥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作用。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日常行政管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行政违法现象,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落实和健全执法机构,充实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 ———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监督、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要以人大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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