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驾驶证被注销了,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结果发生车祸。保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向受害人赔偿后,向肇事司机和车主提出追偿。 2011年10月,张佳将他的一辆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2年2月初,张佳将货车借给刘宇使用。此时,刘宇的驾驶证刚好被注销,他觉得自己是老司机,不会出什么问题。但不幸的事情偏偏发生了,货车开出没多久,与一辆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主蒋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宇、蒋州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蒋州将刘宇、张佳和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蒋州损失12万元,其余损失中的60%由刘宇负责赔偿,并由张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全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事后,保险公司将刘宇和张佳起诉至鄞州法院,请求判令刘宇支付交强险赔偿款12万元,并由张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宇属于无证驾驶,故保险公司有权向其追偿。车主张佳在知道刘宇无驾驶资格情况下,仍放任其使用涉案肇事车辆,存在管理、监管不严的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鄞州法院判决刘宇支付保险公司保险垫付款12万元,张佳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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