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伊婧)在超市里买了两盒红茶,拿起一看,竟然已过期半个月。奔波了一个多月后,在工商部门调解下,近日,消费者邓先生获赔1000元。 今年4月17日,邓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前一天下午1时许,他在庄市明海大道上的乐购超市买了2盒红茶,一共20多元。结账后才发现,这两盒红茶已经过期。“然后,我折回出售红茶的区域,发现货柜上还摆放着不少同一品牌的过期红茶。”邓先生说,“我就又拿了2盒,前去收银处跟工作人员理论,结果双方发生了争执,还惊动了110。” 邓先生买的2盒红茶,包装上打印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1月31日”,保质期到“2014年4月1日”。显然,距邓先生购买当天,已过期了半个月。 事后,邓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工商部门多次协商调解,近日,庄市乐购超市赔偿给邓先生过期食品赔偿费以及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 庄市工商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接到邓先生的投诉后,他们到超市检查,发现那些过期红茶已经下架,当时未发现其他过期食品,工商部门对超市进行了口头警告。此后,因陆续接到其他消费者的投诉,一个多月内,工商所多次对该超市进行大范围检查,查出其他过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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