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雷敏)6月1日起,全国县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主动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侵权假冒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正式建立。 一直以来我国打击侵权假冒行政处罚结果的公开,多限于当事人及直接相关人员或组织,对违法者的谴责、制裁效应不能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和公众转达,从而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此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的主要事实,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行政执法机关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处罚信息,也可以选择通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