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余建文)“三年多前,小区开发商补偿给我一个车位,说能永久使用。但今年过年后,小区换了物业公司,新物业说要将这个车位收回。”近日,镇海的马女士向本报新闻热线诉说自己的苦恼。 马女士家位于镇海中山路上一个小区。三年多前,因为规划变更,马女士购买的这套4楼的房子外环境有了变化。当年9月,小区开发商与马女士签了一份书面协议,其中一项是将小区地下室193号人防车位提供给马女士免费使用,并且承诺:倘若马女士将房子卖掉,新房主同样可以免费使用该车位。 马女士告诉记者,头几年,小区由开发商下属的物业公司管理,一直相安无事。她家因为尚无私家车,就将朋友的一个车牌号挂了上去,表示车位有主。 今年过年后,小区新换了一家物业公司,事情有了变化。管理处工作人员对她说,这个人防车位可能要收回,因为别的业主想租。这让马女士很是苦恼:“难道物业公司换了,当初签下的协议就不作数了么?” 日前,记者联系上小区物业管理处的朱主任。据他说,物业公司办移交时,没有将这个车位的特殊情况告诉他们。现在小区车位日趋紧张,管理处打算统一调整之后,租给有需要的业主。 朱主任说,193号车位是人防车位,这和有产权的车位不一样,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为马女士家情况特殊,管理处目前暂未将车位收回,等待上级公司的决定。朱主任建议,最好开发商能派人与小区业委会、管理处一同协商处理此事。 随后,记者联系上了小区开发公司的张经理。张经理当年是公司的客户服务部负责人,对协议签订前后情况比较了解。张经理坦言,此事的“症结”源于人防车位的政策有了变化。前几年,现实操作中,人防车位有买断使用权的情况,后来政府出了新规定,人防车位不能一次性买断使用权,即使出租,也有时限规定,个人不能长期独占。 “这件事上,马女士是无辜的。”张经理表示,协议是有效的,关键是以怎样的形式,把车位补偿履行下去。因为公司出钱补偿,法理上要有依据。他个人建议马女士不妨向法院起诉,届时通过司法调解途径,几方商讨出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 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主任告诉记者,小区防空地下室是国防战备设施,其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业主。根据宁波地方法规,小区人防车位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由物业实施管理,不得设置专用停车位。 对于马女士碰到的难题,阮主任建议,按当初的协议,相当于开发商“送”出了一个车位。现在既然这个人防车位不能“送”,开发商可以在小区另买个车位给马女士,或者参照同区域车位价格评估一下,折成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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