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陶琪姜 白艳辉)挂着临时牌照的车子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临牌过期属于无牌上路为由拒绝理赔。车主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海曙法院。 去年7月5日,慈溪人周先生在宁波某4S店买了一辆“英菲尼迪”,当天即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领到了一张临时车牌,有效期至2013年7月10日。 当月16日,周先生的车子在温州发生了车祸,交警认定他负全责,且发现他的临时车牌已过期。周先生解释,由于一直在温州做生意,没来得及申领新的临牌。17日,周先生又领取了另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 7月23日,周先生把车子开到宁波的4S店维修。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进行了定损,车损是4万多元,对方车损是5千多元。 十几天后,周先生去提车,付了维修费后便将理赔材料递交给保险公司,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称,周先生的车在出险时既未登记又无临时通行牌证,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属于无牌上路的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还应承担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和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拒赔的不利后果。 周先生在庭审时辩称其所投保的车辆是以发动机号以及车架号保险的,并非以临时车牌来投保。此外,周先生认为临时车牌过期与没有车牌是不一样的,而且车子有无号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关联,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海曙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本案所涉事故的发生与临时车牌有无过期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临时车牌过期并没有导致保险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而保险人依据免责条款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最终海曙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周先生车辆修理费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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