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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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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恶意欠薪者
付出更大代价

俞 洲

  日前,江北一家五金公司老板韩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3日上午,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韩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十个月。这是该院开出的首张拒不支付“罚单”(6月4日《宁波日报》)。

  雇人干活需支付劳动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按合同规定获得报酬更是每个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然而现实中,总有一些不法企业置契约精神与诚信经营于不顾,恶意欠薪甚至欠薪逃匿,不仅严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更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江北区人民法院通过法律制裁让恶意欠薪者付出更大代价,其震慑作用和破冰意义值得肯定。

  2011年5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已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令人尴尬的是,很少有地方使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把尚方宝剑。据媒体报道,新刑法实施两年后北京尚无一起“欠薪入罪”案件。究其原因,不外乎立案处理标准难定,程序繁琐,耗时过长,执行困难。

  拖欠劳动报酬不应视作简单的“劳务纠纷”,而应提到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看待。执法部门应主动介入,将法规执行落到实处,让恶意欠薪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唯有如此,才能有效规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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