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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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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武装机动巡逻队成立

  【上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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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逻装备

  武器装备:除了新列装的转轮手枪外,每组还配有一支微型冲锋枪;

  警械装备:配备了腰叉、腿叉(在一定距离内控制嫌疑人的腰或腿,进而控制整个嫌疑人),警棍盾牌;

  防护装备:防弹衣、防弹头盔、防毒面具等;

  其他装备:阻车路障(防止嫌疑车辆逃窜)、破拆工具(必要时可破门破窗)等。

  武器使用相关规定

  1、枪支使用规定

  根据公安部最新指令,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民警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等一系列警告程序,可直接开枪。

  除此以外,民警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判明有下列15种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2、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况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3、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况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1)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2)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以上三点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不得使用武器和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况作了详细的规定,有效防止武器的错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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