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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08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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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文书的威严和刚性———

律师调查令理应畅行无阻

本报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冯筏 徐露佳

  丁安 绘

  不久前,奉化市法院根据省高院今年出台的有关规定,向一起诉讼案的原告律师签发了该院首份立案调查令。次日,该律师拿着调查令,来到当地民政部门,查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并顺利立案。  

  调查取证是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但许多时候,必须的证据材料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掌握,在查阅、调处过程中经常受阻。为此,法院根据律师申请签发调查令,以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从理论上说,律师持法院调查令进行的调查,应等同于法官的调查,有关单位应协助、配合。

  解决了“弯弯绕”问题

  我市的第一份律师调查令诞生于2008年12月,由江北区法院签发,至今,该院已累计签发调查令160余份。 

  调查令对于律师究竟有什么意义?江北法院民事庭法官介绍了曾经发生的一起纠纷:因为20万元房屋拆迁款的继承争议,当地一位八旬老太将自己的子女、外甥全都告上了法庭。但该案共涉及25个被告,这让老太的代理律师头痛不已:不说别的,仅仅弄清各被告的正确身份、住址等信息,就成为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此后,法院向陷入困境的律师签发了调查令,才解决了这一难题。 

  北仑区的张律师曾代理多起股权纠纷,过去每次去法院立案,总被要求提供工商部门的股权登记证明,否则不能立案。但他去工商部门调阅相关材料时又被告知,只有法院立案后,才能查阅档案。这个“弯弯绕”说辞让他一筹莫展。法院实施调查令后,当地工商部门比较配合,因此,他对法院的调查令称赞不已,称是律师的“尚方宝剑”。

  调查令有时成一纸空文

  事实上,把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比作“尚方宝剑”实在是过于乐观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各单位对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的认可度并不一致,在许多地方,法院签发的调查令甚至沦为一纸空文。江北法院去年曾对调查令的执行情况作过调查,结果很不理想,“不便提供证据”、“可能泄露个人隐私”成为不少单位敷衍律师调查令的两大理由,其中,银行、房管、税务等涉及个人财产信息的单位,对律师调查令基本持拒不理睬的态度。虽然律师反复告知对方,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根据《律师法》,即使没有调查令,律师也有权查阅,但这些解释根本不起作用, 

  江北法院认为,调查令之所以不灵,与部分单位相关信息公开不规范、公开程序繁琐有直接关系。

  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刚性

  法院向律师签发调查令,并不是将司法权利全部移交给了律师,律师对调查获得的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针对调查令不畅的现实情况,江北法院提出建议认为,在进一步规范调查令的审核和签发,完善相关制度的同时,应做好对法院调查令制度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敦促一些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执行调查令,对于少数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的单位予以必要处罚,使调查令成为律师开展正常工作的“尚方宝剑”,维护司法文书应有的威严和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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