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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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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关联交易

应按规定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最近,北仑某外资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该企业2013年发生关联购入和销售共计2.3亿元,另有少数金额的关联劳务支出,其关联交易既有境内关联交易,也有境外关联交易。北仑区(开发区)国税局答复需要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因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同期资料主要说明以下内容:企业及其集团组织结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企业如未能履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义务,会带来以下税收风险:

  1.增加税务机关检查的风险。《办法》规定,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的企业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如果企业不及时提供同期资料,即便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增加了被税务机关重点调查的风险。

  2.加收罚息。《办法》第107 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核定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

  4.不受理预约定价申请。《办法》第48条规定,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其中第三点就是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也就是说,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税务机关将不受理其预约定价申请。预约定价本是企业未雨绸缪,对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情况与税务机关协商以有效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风险的一个举措。但同期资料准备不合规,则不能享受这一权利。

  如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即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则可免予准备同期资料。(张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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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