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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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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华安受贿案一审判决

受贿135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本报讯(记者黄合)上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市江东区政协原副主席陈华安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陈华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陈华安,男,1959年3月出生,浙江宁波人,大学文化,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10月任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局局长,2009年4月任宁波市江东区东郊街道党工委书记,2012年2月兼任宁波市江东区政协副主席。

  今年1月10日,市纪委对陈华安严重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1月15日,陈华安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市人民检察院作进一步侦查。6月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相关网站公开信息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5岁的陈华安在担任宁波市江东区城市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林某、张某、舒某、吴某等人贿赂共计135万元。陈华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受贿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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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