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陈菲)最高检日前发布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为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除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做出要求外,还规定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根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相关证明材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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