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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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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起国土资源典型违法案件曝光

去年,全市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045宗,罚没款3879万元

  本报讯(记者孙吉晶 通讯员庄芬芬)笔者昨天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2013年度,我市共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1045宗,罚没款3879万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17宗,对81个违法当事人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国土资源局对8起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公开曝光。

  余姚市周某某父子非法采矿案

  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周某某父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双河村“姆岭顶”集体山林非法开采宕碴类石料,并造成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余姚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3年5月13日和2013年8月21日向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甚至公开亮出管制刀具与国土执法人员对抗。

  2013年11月13日,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现场制止了周某某父子的违法开采行为。经查,其非法开采宕碴累计总价值40余万元。周某某父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已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14年3月12日,余姚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朱某、范某某等36户非法占地案

  自2006年以来,朱某、范某某等36户人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慈溪市桥头镇与逍林镇交界处新周塘路两侧的耕地上陆续搭建用于居住的平房和简易房,总占地面积为13414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825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违法行为。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多次进行制止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朱某、范某某等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断抢建违法建筑。2013年4月7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桥头镇人民政府,发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督促自行拆除。在违法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情况下,由桥头镇政府牵头国土、城管等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8250平方米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对拆除的地块进行复耕。

  江北区洪塘街道杜某某等三人破坏耕地案

  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杜某某、王某某、余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赵家村4919平方米基本农田(约7.4亩),用于倾倒渣土,致使耕作层被破坏,土地的种植功能完全丧失。杜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2013年3月,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依法将此案件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镇海区九龙湖镇汶溪村施某某非法取土破坏基本农田案

  2014年4月中旬至5月初,施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汶溪村民主山塘旁的耕地上取土,将耕作层的土壤全部取出,围成了一个深2米至3米的塘体,用来倾倒淤泥和污水,谋取非法利益。经现场勘测,涉及基本农田6.1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破坏耕地违法行为。镇海国土分局立刻对施某某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自行整改复垦到位,但施某某未履行整改义务。经鉴定,该块土地的种植功能已完全丧失,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镇海国土分局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现公安部门已刑事立案,因施某某外逃,现列入网上追逃。

  奉化市裘村镇马头村卓某某破坏耕地案

  奉化市裘村镇马头村村民卓某某于2012年9月18日起擅自在裘村镇马头村庵后畈地块动工挖土,拟建隆庆禅寺大雄宝殿。奉化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于2012年9月20日巡查发现,当场制止并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停工,继续抢建。2013年6月,建成寺庙两层,占用土地面积666平方米,建筑面积1332平方米,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属于破坏耕地土地违法行为。因违法当事人未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义务,2014年1月24日,奉化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裘村镇政府、城管等部门对该处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夏某某、俞某某等非法占地案

  夏某某、俞某某以及宁波市鄞州某彩印包装厂等个人和企业,未经批准占用位于鄞州区鄞县大道南侧的铜盆浦垃圾填埋场地块,面积约278亩,并在该地块上陆续搭建各类违法建筑。经鄞州区国土资源分局调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鄞州区有关执法部门联合向违法当事人发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但是当事人未自觉履行。经鄞州区“三改一拆”办组织,国土、城管、规划及石碶街道等部门,分别于2013年9月13日、9月28日和11月8日、12月20日四次集中拆除各类违法建筑17.46万平方米。

  象山康鑫石材厂非法占地案

  象山康鑫石材厂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象山县丹东街道赵岙村海山路东侧原有水泥砖制品厂旁的土地上动工新搭建花岗岩加工厂房,占用土地面积2692.9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耕地和林地),建筑占地面积1150.5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2013年4月2日,象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但当事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象山国土资源局会同当地政府对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并将该地块进行复耕。

  宁海巨力吊装有限公司等非法占地案

  宁海巨力吊装有限公司、远大汽校等17家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宁海县会展中心南门地块,面积约81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并陆续搭建简易厂房、棚屋等各类违法建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宁海县国土、城管以及属地政府虽然多次制止,但违法现象未彻底消除。2013年6月21日,由宁海县“三改一拆”办牵头,国土、规划、城管以及属地街道等部门联合对该地块上约5.7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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