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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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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食安法典还需社会共治

□舒圣祥

  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连用五个“最严”,堪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典(6月24日《京华时报》)。

  五个“最严”,一个是全过程监管,其他都是各方处罚问责。用通俗的话说,一方面,要将无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罚得“倾家荡产”;另一方面,也要让负责监管食品安全却失职渎职者“吃不了兜着走”———频发重大事故,地方“一把手”都应引咎辞职。但是,要真正确保食品安全,在强化行政监管之外,还应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具体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公众的监督,和食品消费者的维权;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在鼓励公众监督方面,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既要对违规者重罚,也要对举报者重奖。但在消费者维权方面,除了完善“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新增“网络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规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之外,并无太多内容。既然是“史上最严”,就应该以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支持消费者勇敢维权;否则消费者手里没了利器,商家就不会真正尊重消费者,我们的消费环境就不可能自动诚信起来。

  还有一个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机制。对此,草案增设了食品安全保险制度,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我看来,食品安全保险不应该是鼓励,而应该是像交强险一样强制。强制实行食品安全保险是国外通例,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保险制度,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消费者,更是对政府监管体制的有效补充———一旦出了食品安全事故,保险公司要负责赔偿,为了降低风险,保险公司就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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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