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份地方法规草案出台后,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将进入法治化进程。 目前,我市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个、名村2个,省历史文化名城1个、名镇2个、名村2个,市历史文化名村10个。 这份沉甸甸的历史文化遗产,由于种种历史因素在“缩水”,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损较为严重,一些古村落、古建筑已经和正在被改造和毁坏,宁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八个历史街区,目前仅有两个半保存完好。 “宁波的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层面地方性法规及技术标准缺失,立法工作较杭州、绍兴等城市相对滞后,相关保护工作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导致规划的严肃性不足,审批程序不完善,指导保护实施的效果欠佳。”市规划局局长王丽萍说。 为了抢救性保护历史名城名镇名村,2013年《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并形成立法调研报告和《条例(草案)》(初稿),2014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审议中,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员会提出,此次《条例(草案)》反映了政府对宁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和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反思,对宁波历史城区和名镇名村现实状况的研究分析,也反映了对今后保护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其中,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中的主导责任,明确了设立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保护与监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和推动保护工作;明确了规划、文化和其它相关部门的保护职责,并对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因保护不力或决策失误、不履行监管责任、失职渎职造成的后果规定了法律责任。 根据保护对象法定化的要求,我市将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等,列入保护名录,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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