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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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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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政策限制的福利房
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房屋买卖纠纷那些事

  [编者案]近年来,中央出台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部分地区房市萎靡,房价下跌明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奉化市人民法院对近来审理的此类案件作了梳理和总结,对其中的法律关系作了详细分析,希望能为社会提供警示。

  2007年,奉化某公司开发带有福利性质的商品房小区,当时房价仅为每平方米两三千元,远低于市场价格,公司员工购买还可享有一定的补贴。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该小区的房子5年之内不能转让过户,不可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该公司有不少职工来自外地,其中有一些人缺乏购房资金,还有一些人并不想在奉化置业购房,但他们同时又想领取因购房可获得的补贴,于是与奉化当地人商量,先由他们以公司职工名义购房,然后转给奉化当地人,以此获得购房权转让费及公司补贴。为此,实际购房人与该公司员工另签有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在5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转眼5年过去,到了双方约定的房屋过户时间,但此时房价已比当初签订协议时上涨了三倍,当初承诺无条件协助过户的原公司员工全部反悔,有的要求对方再支付一笔协助过户费或支付5年来的房屋差价才愿意协助过户,也有的干脆要求解除原协议不再过户,也有个别人因债台高筑,原房子已被法院查封。于是,那些与原公司员工签订协议者纷纷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照协议,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几个月时间里,法院共受理了20余起该类案件。

  

  [说法]

  在本案中,双方虽然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房产证及按揭人均为公司员工,在实际生活中会对其以后买房、办理贷款带来一定的影响。由于此类纠纷形成原因复杂,法院在审理时,尽量以调解为主,说服实际购房人再支付一笔合理范围内的费用给对方,双方再自行办理过户手续,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如果双方分歧过大,或一方下落不明导致无法调解,在一方未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决卖房者按合同约定配合购房者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冯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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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