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三名未成年人自行到溜冰场游玩,其中一人不幸摔伤。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向该溜冰场所属的娱乐公司索赔。 小枫、小叶和小兰(均系化名)都是初中生。去年3月底的一个下午,3人相约到鄞州某溜冰场游玩。其间,小枫不慎摔倒,小叶也摔倒,并压在小枫身上。后经医院诊断,小枫右股骨上段骨折。 日前,小枫父母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溜冰场所属的娱乐有限公司、小叶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庭审中,小枫的父母认为,溜冰场为了经济利益,在明知孩子没有监护人陪同下,违反自己制定的规定,允许其入场。溜冰场内灯光昏暗,没有分成年人区域和未成年人区域,没有专业人员在现场进行保护,且未提供头盔、护膝等安全保护用品。 娱乐公司则辩称,当时工作人员已反复告知溜冰很危险,但小枫等人坚持要入场,还签署了包含“本人对溜冰危险性已有了解”等内容的保证书。目前溜冰场这一行业还没有标准或强制性规定,要求溜冰人员配备头盔护膝,以及需要划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域等。而且溜冰场配备了专门教练,提供帮助。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及时拨打120,将小枫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了部分费用。 最后,经法官调解,双方近日达成调解协议:娱乐公司赔偿原告5000元,小叶及其父母赔偿小枫各项损失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