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裴丹 卢文静)余姚一家企业近日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中败诉,原因是该企业虽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未与员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院判决,该企业应向一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2012年3月,潘某被余姚一家物流公司招为装卸工。去年春节过后,潘某以身体欠佳、无法适应岗位工作为由辞职。不久,潘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理由为对方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物流公司对此感到非常意外,因为潘某等劳动者入职后,公司即与代表劳动者的公司工会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且及时公布并通知了每个员工。但潘某的申请获得了劳动部门的支持,物流公司认为这个裁决结果贬低了集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因此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余姚法院经调查确认,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为2012年4月22日至2013年2月3日,并对此案作出了判决:原告物流公司未与潘某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由于物流公司在此期间已向潘某支付工资15254.77元,需再支付同等数额的款项。 余姚法院的法官表示,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组织或团体(主要为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是一种普遍做法,合同主要内容大多是对基本工资、具体劳动条件等带有普遍适用性的问题进行约定。但要特别指出的是,订立了集体合同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单个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得到了明确,因为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等是不同的。因此,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政府部门所规定的示范文本,与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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