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 有网友近日发帖称,原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他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据阳朔县公安局介绍,2010年7月23日,七星区法院作出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原因是石某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迄今,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去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7月6日《南国早报》)。 10年刑期,是对石某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刑罚的目的,就是要剥夺当事人生存自由的权利,使其付出昂贵的自由成本,以达到惩诫的目的。然而,正如网帖所言,石某“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获刑即获得了自由之身,无疑是公众所不能理解和接受的。难道不是吗?一个获刑的犯人,却“过着住豪宅、开高档车、乘飞机、四处游玩的悠闲生活”,这无论如何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是对刑罚尊严的亵渎,是对司法公正的败坏。 诚然,法律具有人本关怀,刑罚同样充满了人道主义。对于那些不适宜过监狱生活的犯人,法律亦有明确的规定,可以保外就医,监外执行。这本是对犯罪分子的宽大为怀,一种人道主义的怜恤之情。可悲的是,近些年来,“减释保”(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竟然成了权力寻租者的乐土,尤其是一些贪官利用官场的权力余焰,一些犯案的富豪利用金钱赎买,纷纷得到了“减释保”的特别惠顾,服不了几天刑即获“减释保”,享有了实际上的人身自由。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而且摧残了公众对司法的敬畏之心。 石某获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值得追问和调查。石某患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的真实性如何,其医学鉴定又是谁做出的?对石某作出监外执行,有没有经过检察机构的审查?其背后有无权钱交易?石某为何未请假就能四处“求医”,负责监外执法的公安部门又是怎样履职的?再有,鉴于其能四处活动的身体状况,是否有必要对其重新进行医学鉴定,以判断是必须监外执行还是收监继续处罚?笔者以为,解答上述疑问,检察机构应进行调查,并对外公开结果和真相,做到“决不枉冤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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