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仑区的曾先生2007年进入当地一家公司上班,去年年底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曾先生原供职的那家企业因违规经营等原因,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相关部门不作工伤认定,他也无法获得赔偿。曾先生问,他该怎么办? [说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发生的职业病,应该视为工伤,可按工伤待遇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相关部门以“用工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曾先生要获得工伤赔偿,应先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获得工伤认定后,再按工伤待遇申请赔偿。但如果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已过,也并不意味着得不到任何赔偿,他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要求原企业股东赔偿。(董怡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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