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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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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细则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于今年4月发布了《关于发布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公告宣布:《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自7月1日开始实施。

  按照细则规定,国家质量总局会对各口岸发现的进口食品不合格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对进口食品不合格被检出达到一定次数的进口商在互联网上公布其不良记录。并根据不合格风险和范围大小,对进口商采取专门项目自主检查、全项目自主检查、全企业自主检查,乃至暂停企业注册资格等处置措施。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进口商达到一定的企业自检合格和官方检验合格批次后,记录将会被取消。但如果进口商不能履行自检自控义务,不良记录将长期有效。

  宁波检验检疫局提醒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前应仔细了解我国食品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并严格按照我国食品标准对进口食品实施自检自控,避免因列入不良企业记录而给企业造成社会声誉及经济利益的双重损失。

  (江山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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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