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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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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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与司法文化

  ■法眼观潮  郭敬波

  在欧美国家,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有着无与伦比的地位,当法官走进法庭时,人们觉得他似乎是上帝派来的,称“Your Honor”,翻译过来就是尊敬的“法官大人”,这甚至成了西方法官职业的专用名词。

  我在基层法院当法官,也曾多次碰到当事人称呼我为“法官大人”,令人意外的是他们大多是文化并不高的农民,我很惊诧于他们怎么知道这个“洋称呼”,一个当事人说:“电视里不都是这么叫的?”

  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称呼,却有着巨大的对法律认识和传播的差异。纵观我国几十年的“普法宣传”,是以组织化、全民化、日常化的运动方式,将法律传播的使命窄化为“法条的全民普及”。一些信息虽然大量传播,却无法真正实现交流以及在一定群体内的接受并形成共识,不能上升到“文化”的层次,形成不了信息的文化传承。而法治的实现靠的是法律内涵的价值观、态度、信念、取向,是一种文化作用,这恰恰是运动式普法无法做到的。

  近几年,一些法院开展的文化建设,也大多局限于原始的“物态文化”上,大多空有文化形式,传达不出有意义的司法信息,特别是对于司法的规则之治无从涉及。而在司法宣传方面则是目的性很强的单向的传播,法官形象被塑造成为高大上的“道德楷模”,这样“泛道德化”的宣传并不能显现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

  而在影视剧等大众传媒中,法官不但成为“跑龙套”的角色,剧情中的法律“硬伤”更比比皆是,法官说出来的是外行的“法言法语”,让人啼笑皆非,这种连基本法律内涵都没有的文化传播,又怎能在民众中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与形象?

  客观上讲,司法文化的传播有其固有的“短板”,其专业性与学术性很强,必然影响到其在民众之中的传播效果。而在移动互联传播时代,“世俗性”和“娱乐性”是显著的特点,司法文化的传播效用更受到了很大影响。

  当事人“法官大人”的称呼,应当唤醒我们对司法文化传播的反思,摒弃司法文化与大众文化二元对立的思维,突破司法文化和大众文化之间的壁垒,重视传统文化与大众文化的传播力量,把司法文化通过司法公开接轨到大众文化与传统文化上,借助大众文化与传统文化的渗透力深入百姓生活。

  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司法文化要迎合民众在传统文化中表现出来的追求感官刺激和猎奇心理,而是要正确发挥司法文化引领传统文化的作用,提升传统文化的法律内涵与文化底蕴,让司法文化为大众文化提供更多的素材与生活来源,也使大众文化为司法文化的传播提供载体和方式,使两者共存共生,多元互动,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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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