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身亡,家属起诉道路施工者 小邹与康康、诚诚三人为朋友。2012年7月29日晚,三人一起饮酒后,小邹驾车送两人回家。在途经慈溪市附海镇某村路段时,驶入一处已开挖的路段,车辆翻入了道路西侧的河中,小邹溺水死亡。慈溪交警部门调查后确认,小邹系醉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道路上施工方未按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事故的次要原因。 同年底,死者小邹的父母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道路施工承包人周某、附海镇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道路上开挖作业,应知道有一定的致损危险,但其未尽到应有的谨慎和勤勉义务,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死者驾车驶入施工作业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而另一被告村经济合作社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周某,且未尽对工程的管理、督促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该事故的各项损失合计为46万余元,被告周某应赔偿20%即9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附海镇某村经济合作社赔偿15%即7万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元。 死者家属再起诉,要求同车朋友赔偿 此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被迫终结。去年5月,小邹父母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搭乘小邹车子回家的康康、诚诚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其理由为,两人明知小邹酒后驾车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未进行劝阻,且还搭乘其车辆,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开庭时,被告诚诚认为,小邹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对自身言行负法律责任,被告并无提醒其安全驾驶的义务。另一被告康康则表示,当时他也已醉酒,意识不清,无法劝阻,对事故如何发生完全不知情。 慈溪法院在对此案的判决中分析了两个关键性法律问题:第一,死者小邹驾车无偿送康康、诚诚回家,双方在法律上形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关系;第二,根据有关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明确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的赔偿义务人即第三人周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视作没有赔偿能力,因此,死者小邹的父母要求康康和诚诚予以适当补偿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康康、诚诚两人均按照周某所负赔偿责任的30%对小邹的父母予以补偿,每人支付3万余元。 (陈艳艳 孙群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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