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3版:开发导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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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2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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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

  问:我公司进口了一免税设备,但是因为特殊情况没有在《征免税证明》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进口货物通关手续。请问,《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吗?最长可以延期多长时间?

  答: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手续。    《征免税证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算,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海关总署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问: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时应怎么办?

  答: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灭失的货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纳税责任。

  问:进出口货物报关时,应随附哪些单证?有什么要求?

  答:随附单证主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进出口许可证件、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有关单证。随附单证应当真实、有效、相互对应。

  

  (以上内容摘自《宁波企业开拓国际市场1000个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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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