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4年07月26日 星期六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三分之一房产如何分?
不动产宜补偿不宜分割

  房屋买卖纠纷那些事(之五)

  李先生与谢女士2000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女。2012年10月,两人离婚时商定,李先生名下一套住房,三分之二所有权归男方,三分之一归女儿所有。此后,谢女士多次要求李先生将女儿的名字写进房产证,均遭到拒绝。李先生认为,前妻的目的是要在房子里砌墙,将房子三分之一分割出去。今年3月,谢女士以女儿名义起诉李先生,随后,李先生也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女儿的三分之一房产赠予。

  李先生担心房子一旦被分割,无法真正实现对房子的权益。而谢女士则觉得,既然女儿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就应该享受到利益。

  [说法]

  按照双方原协议,李先生女儿拥有三分之一产权,但要出卖或出租,很难实现。倘若将房屋砌墙分割,另作产权证,又会涉及房管、城管、规划等诸多问题。

  在法官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女儿拥有的三分之一所有权归李先生所有,同时李先生支付给女儿折价款13万元。

  法官建议,离婚处理财产时,要多方考虑,对不动产的分配,不宜进行分割,最好将整体归属一方所有,财产取得方可折价补偿给另一方,避免今后矛盾的发生。(冯筏)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