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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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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水库游泳溺亡
父母索赔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亦茗 任才峰)炎炎夏日,野泳易发伤亡事故。近日,慈溪法院审理判决了一起水库游泳溺亡案。

  去年7月20日中午,家住慈溪横河的小杰(化名)与徐某、潘某等6人相约去梅湖水库玩耍。

  6人均十八九岁。小杰、徐某、潘某3人不会游泳,在较浅处玩耍,另外3人水性较好,游到深水处。

  后来,小杰没听同伴劝阻,往深水处游去。看到小杰沉了下去,会游泳的3个同伴立即赶去救他,可惜没有成功。小杰不幸溺水死亡。

  今年2月,小杰的父母将水库管理方及5个同伴告上法庭。小杰父母诉称,水库管理方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游泳同伴也未尽到救助义务,理应承担责任,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9万余元。

  梅湖水库管理方答辩称,水库明令禁止游泳,并在《慈溪日报》上刊登过通告,还在水库周围竖了警示牌,并有巡逻员四处巡逻,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担责。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梅湖水库管理方已尽到管理之责,并无过错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小杰事发时已成年,应知道在水库中游泳的危险性,但他提议并参与,可视为他自愿承担所涉风险。在小杰发生溺水危险时,5位同伴予以及时施救,并无过错。

  据此,法院驳回了小杰父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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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