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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3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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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通报应“快而细”

钟恺鸥

  各县(市)区纪委书记座谈会上传出信息,上半年,我市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40起,处理190人;效能问责党员领导干部103名,问责单位12家,58人因违纪被辞退(据8月1日《宁波日报》)。

  190人被处理,58人被辞退,查处力度不可谓不大。遗憾的是,通报过于笼统,缺少细节,大大削弱了其警示作用。笔者以为,对党员干部“警钟长鸣”,确保“警笛不响”,对违规违纪者的通报就应当“快而细”。

  “快”,就是不光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还要及时“通报一起”,而不是等到年中或年终一次性通报。通报的频率增加了,那些蠢蠢欲动者就会多些自警意识,丢掉侥幸心理,及时刹车,而不至于“越滑越远”。“细”,就是不能只通报几个数字,而是像中央纪委的类似通报一样详尽,谁违纪了、啥时候违纪的、做了什么、受了什么处理等都应说明。内容越具体,越能引起一些人的“同感”,越有震慑力,让已伸手者及早收手,想伸手者不敢出手;也越能打消社会上的猜疑和谣传,让“正风肃纪”和反腐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强。 

  汇总通报当然有必要,但如果多些及时细致的个案通报,特别是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例,必定有助于警示每个党员干部“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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