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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7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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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酒烈士”
反思“酒规则”

郭敬波

  今年年初,安徽祁门县的一名民警陪领导“交流学习”期间醉酒摔死。当地公安局经与其家属协商,提出参照“因公牺牲”给予130万元补偿,前提是其父母放弃对其他涉事警察的民事追偿(8月7日《北京晨报》)。

  对此,网上类似“陪酒醉死是‘烈士’,‘烈士’被玷污了”的质疑之声颇多,其中虽然有偏激与鼓噪成分,但“喝酒喝死”在任何场合确实都难以得到道德肯定。特别是把这种行为与公款吃喝联系在一起的时候,引发网友吐槽就在所难免了。 

  但笔者以为,针对类似事件,我们不应把关注点集中在该不该为死者评“烈士”上,而应反思“酒烈士”背后的潜规则与基层公务人员的职业困境。中国的酒文化向来不讲究“人人平等”,“领导随意我喝光”才能彰显对位尊者的敬重,而偏偏有些领导对这种潜规则很是受用,甚至把酒桌表现当成衡量、考察干部的标准。所以,这些“酒烈士”其实也是“酒规则”的受害者。 

  只有显规则发挥效力,才能防范潜规则盛行。防止出现“酒烈士”,要从“上层”抓起,从政治文明抓起,建立追责机制,防止权力越位。特别是要防止权力本身成为不良社会习俗的“推动力”,用制度保障基层公务人员敢于抵制个别领导的生活恶习与违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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