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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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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处买官者会加剧“逆淘汰”效应

  □陌上青

    近期,在数十名违法官员被刑事处理、锒铛入狱之后,广东省委向中央第八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通报中,公布了对茂名市领导干部系列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嫌行贿买官人员159人的组织处理结果:降职8人,免职63人,调整岗位71人,提前退休1人,诫勉谈话16人(8月17日《宁波日报》)。

  159人行贿买官,159人都受到了处理。但处理结果相差很大,最轻的是诫勉谈话,无一人受到刑事处罚。除了免职的63人和提前退休的1人外,其他95人仍继续为官,这样的处理结果似乎便宜了他们,也难以服众。总体评价,处理结果偏轻。

  同是行贿买官,为何处理结果大不一样,此中原因外人不可解。我想探究的是,上述处理结果是怎么得出的?在得出这些处理决定时,是否考虑到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既然有买官者,就会有卖官者。这159人为何要买官?他们是真想在更高的职位上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吗?当然不是!动机只有一个,即将买官送出的钱通过卖官加倍捞回来。如化州市原公安局长黄鸿,为了获得仕途升迁,向茂名市原公安局长倪俊雄等人行贿37万元,随后,黄鸿共19次受贿,受贿330.3万元,为别人谋求多个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教导员职位(2012年5月28日《南方日报》)。黄的37万元花得值,转眼间就赚到了近10倍的“利润”。买官一本万利,难怪茂名官场中人趋之若鹜。

  其二,行贿买官的钱是怎么来的?如报道中提到的茂港区常务副区长谭某,为谋求正处职位,给茂名市原市委书记罗荫国送上约30万美元的贿金。请问,这30万美元是怎么来的?十有八九是受贿来的。买官者动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地送,按正常工资收入,他们送得起吗?

  据此,纪检监察部门在对这些买官者作出处理时,除了考虑到他们行贿买官一节外,还要追究他们的贿金来源和是否存在卖官行为,综合三方面因素后,再作出处理决定,让行贿买官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作家王跃文说过:“凡是拿钱买来的官,必定贪得无厌;凡是当孙子讨来的官,必然欺压百姓。”诚哉斯言。对买官者不进行刑事处分(按刑法,对买官者要以行贿罪论处,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者要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经够宽大为怀了,如果再让他们继续为官,那就说不过去了。

  有人总结茂名市官场的得失:刚发生官场地震,茂名市官场有人庆幸没买官;地震发生后,大多数买官者没事,官照做,有人后悔没买官;有些官员官照做,且越做越大。同样的行为,有人坐牢有人升官,有人因此总结:官还是要买,关键是买对人。此“总结”沉痛地揭示了茂名官场的买官卖官已经从潜规则上升为显规则,产生了巨大的“逆淘汰”效应。而轻处买官者,则会加剧这种“逆淘汰”效应,后果堪虞。

  早在2010年5月,时任中组部部长李源潮就坚定地表示,“要让卖官者身败名裂,让买官者‘赔了夫人又折兵’”。意思是不仅要收回他们的官帽,还要对他们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总之,对买官卖官现象须保持“零容忍”,不但要严惩卖官者,也要严惩买官者:摘了他们的官帽,并将他们清除出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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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