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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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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诸多优惠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服务业

养老机构床位数纳入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 少一张床位要交30万元专项资金
本报记者 杨静雅 通讯员 邓天武 实习生 杭凌凌

  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开通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整治 提高为民服务水平活动方案的通知》(民函〔2014〕161号)精神,加强社会监督,现开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各县(市)区        职能科室                社会救助热线电话

海曙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科              0574—87258769

江东区民政局        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    0574—87848773

江北区民政局        社救科                  0574—87350113

镇海区民政局        救灾救助和社会福利科    0574—86373852

北仑区民政局        救灾救济科              0574—86781179

鄞州区民政局        社救科                  0574—87419549

慈溪市民政局        救灾救济科              0574—63016839

余姚市民政局        社会救助服务管理中心    0574—62581919

奉化市民政局        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科    0574—88501020

宁海县民政局        救灾救济科              0574—65258017

象山县民政局        救灾救济科              0574—65652464

大榭开发区民政局    社会公共事务办          0574—86769100

宁波国家高新区      社管局民政科            0574—87901791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0574—82817120

杭州湾新区          民政科                  0574—63075848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截至2013年底,我市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18.7万,占户籍总人口的20.5%,已经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跃升到25%。为积极应对我市人口老龄化严峻形势,日前,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落实税费和价格优惠政策、强化金融保障、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促进医养融合发展、确保投资者权益等7个方面。该意见将于8月25日正式实施。

  《实施意见》设定了我市未来三年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目标:至2016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000张以上,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5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在3.5张以上,其他县(市)区在4张以上。我市还将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和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对未能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按每张床位30万元的标准上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这一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全市养老床位供给能力。

  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

  上规模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进入重大产业项目库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同时规定,民办养老机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民办营利性新建床位也能享受每张2万元补助

  《实施意见》完善了财政补助政策,对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的,租期五年以上,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

  民间资本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区域内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政府购买服务———

  营利性养老机构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机构补贴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购买养老服务。新建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经相关机构评估为重度、中度等依赖的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收住政府供养对象、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人的,按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重度、中度等依赖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落实税费政策——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税费优惠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大税费优惠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完善定价机制———

  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环境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政策。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力度,推进国有民营、公建民营等。在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机制中,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护理费标准由其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强化金融保障———

  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

  《实施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力度,扩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对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多种方式融资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权抵押贷款办法。

  《实施意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确定合理的担保风险补偿系数。

  建立政策性综合保险———

  减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实施意见》鼓励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30%。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从其运营补助资金中支出。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

  本科生养老机构工作5年入职奖补4万元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导全市大中专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发挥宁波老年照护与管理学院的作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将养老护理员列入紧缺人才培训范围。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统一纳入培训教育规划。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并按培训等级和类别,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200元,专项能力培训400元,初级培训500元,中级培训800元,高级培训1200元,技师培训15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入职奖补制度。在本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上岗培训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满5年后给予入职奖补。其中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奖补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奖补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21000元。

  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范围

  《实施意见》鼓励医疗资源进入养老领域。支持公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医养合作,建立对口支援、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联动机制。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民营医院、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为养老机构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失独老人,符合登记条件的享受政府有关养老的补助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在养老机构内举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养融合服务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00张床位(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综合门诊部,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3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诊所,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

  民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门诊部、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医的住养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执行;对养老机构长期卧床老人可按规定申请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待遇。

  确保投资者权益———

  明确实际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

  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年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人累计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五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的产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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