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坐豪车、宴请上档次、休闲进会所、热衷打高尔夫球……近年来,一些国企高管以职务消费为由,行“不落腰包的腐败”之实。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澄调研发现,目前一些国有银行支行行长每年的职务消费仍有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然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位国企高管因为职务消费过多而被问责,甚至连通报批评都没有(8月21日新华网)。 “以职务消费为由”,说得很明白,“职务消费”是马甲,而消费内容与职务无关,怎么还能说是“职务消费过多”呢?界定职务消费的标准应该是非常清晰的,那就是与公务是否有关。打高尔夫球也好,其他与公务无关的私人消费也罢,本应自掏腰包,却用公款支付,实际上就是把公款变成了私款,把公款间接揣进了腰包,那么称它为“不落腰包的腐败”,既不合乎逻辑,也不实事求是。 贪污罪的成立,只需满足两个要件:一,利用职务之便;二,侵吞公共财物。与公务无关的“职务消费”,完全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满足私人性质的消费,也就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何必纠结于入不入“腰包”呢?如果公款支付了私人消费,省掉了“揣进腰包”这个过程,犯罪的性质就可以淡化为“违纪”,只能说是匪夷所思。而“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位国企高管因为职务消费过多而被问责,甚至连通报批评都没有”,如此宽容宽松的监管,更像是对职务消费腐败和贪污犯罪的放纵。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认为,要杜绝“不落腰包的腐败”,关键是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制度监管机制,强化制度的约束力。在笔者看来,“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连现有的法律制度与某些简单的逻辑都被无视,继续叠床架屋也未必有效,反倒可能落入“制度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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