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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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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应以征信体系为基础

  □唐 伟

    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失信将入政府“黑名单”。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8月23日新华网)。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个重大理论观点。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就必须通过简政放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的管理转变,不断管住政府的有形之手,减少行政对市场的干预,控制“有形之手”伸得过长。为此,国务院今年2月批准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同时取消企业年检制度。随着行政许可式的管理的转变,以企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市场约束,就应当发挥作用。

  有知情权才会有监督权,企业信息的公开、真实和准确,是确保对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行为有效监督的基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个工作日内公示,同时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特别是那些上市企业信息的公示,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正如专家所言,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同时,这也对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一些地方的试点来看,年检制度取消后,虽然年报制度没有跟上,市场上仍然波澜不惊,说明原来的年检制度不少流于形式。事实上也是如此,尽管年检制度看似极具强制性,然而“重形式而轻实质”的审查方式,并没有较好地发挥作用,企业年报造假的现象并不鲜见,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和披露虚假信息,已然成为公开的秘密。

  诚信社会包括个人诚信、企业诚信和政府诚信,它们之间互相影响、互相制约。在建设诚信社会的系统工程中,个人诚信是基础,企业诚信是重点,政府诚信是关键。一个成熟而健全的社会诚信体系,必须是三位一体,齐头并进,靠某个方面的单腿走路难以达到目的。时下的诚信体系建设不少,比如各个行业和领域实行的“黑名单制度”,在实际中不少最终沦为摆设,根本原因就在于政府诚信没有发挥作用,惩戒机制对政府失信约束失灵。企业信息公示应以征信体系为基础,特别是个人诚信和政府诚信必须跟进,离开了这个前提,企业信息公示的效果就会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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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