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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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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市区居民医保进入新年度

大病保险制度同步实施

  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下月起,宁波市区居民医保将进入新的结算年度。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就居民医保新年度要注意的事项作了提醒解释。

  新年度起我市将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计算顺序结算其医疗费,定点医院将属于医保基金、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费用按规定记账;属于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居民医保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参保人员在跨年度的过程中,需要注意这样两件事:

  首先,对于2013年、2014年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适逢跨年度期间住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按出院结算时的年度和对应人员类别确定。按往年做法,参保人员8月底时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已比较高且需要跨年度住院的,为避免因占用新年度住院医疗费累计额度而影响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以由个人自愿选择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的医疗费。鉴于9月1日起我市首次实施大病保险制度,跨年度住院的参保居民对其8月31日前有关医疗费的处理,既可能会影响到其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住院起付线支付、住院费用累计额度计算等),也可能影响到其新年度大病保险待遇(如个人自负和个人承担医疗费的累计计算)。因此,参保人员要同时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大病保险政策,再做出是否在8月31日前结清前面医疗费的选择。

  而对于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将自9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待遇,这部分群体如8月31日前已登记住院的,其在8月31日前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应按原渠道结清,9月1日起凭本人《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含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市区居民医保第二轮参保下月开始

  未参保学生请尽快办理

  本报讯(记者周琼 通讯员任社)9月份市区各高等院校、技校、中小学开始办理新年度的第二轮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期为9月1日至10月15日。市人力社保局提醒高中和大学入学新生及第一阶段未参保的其他学生,在9月份内通过所在学校补办参保手续。

  特别是高中一年级新生,在开学后要尽快办好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市区初中学校不办理初中毕业班学生的参保手续,而改由升学后就读学校在第二阶段参保缴费期统一办理,这部分学生手中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证历本》将从9月1日开始暂停使用,待所在高中办好参保手续后的次月起自动恢复使用,9月1日至开通医保待遇前这段时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医保待遇开通后,可到升学后学校所在区域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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