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 野 这几天,“56人因环境污染罪获刑”的新闻引发市民广泛关注。昨天,“甬城晨笔”专栏刊发言论,说环保“红线”踩不得,要严惩污染环境者。赞同之余,笔者认为,保护环境,加强事后惩处固然重要,强化教育,多些事先预防亦不可缺,“两手都要硬”。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降低了相关行为的入罪标准,是对既有法律的完善。据《人民日报》报道,这一新规出台后,对有力、精准地打击污染环境等行为发挥了明显作用。但笔者以为,要更好地保护环境资源,减少和防止环境污染,须防止另外一种现象,即过分依赖法律的惩处,而忽视其他手段的运用。 降低环境污染罪的入罪门槛,只是完善和规范了惩处不法行为的法律制度,并不能完全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这次获刑的涉罪者普遍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长期从事违法行为而不自知。因此,社会特别是环保部门,绝不能将法律作为保护环境资源的唯一武器,整天忙于事后惩处,还应改进工作思路与方法,探索更有针对性和实效的预防手段。比如加大对环境污染危害性和相关法律的宣传,让更多人理解环境保护的意义,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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