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56人因环境污染罪被判刑”,“甬城晨笔”发表了三位作者的真知灼见,笔者也有所补充:污染环境罪的“门槛”降低了,意味着环境行政执法的力度将更大,但权力是柄双刃剑,如运用不当甚至滥用,反会成为惩罚污染环境犯罪的“挡板”。 这并非危言耸听。受利益关系制约,环境执法人员“查污治污”变“同流合污”并不少见,环境执法以罚代刑、有案不移现象比较普遍,多地环保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在这块“短板”上因此跌崖落马。要最大限度发挥污染环境罪的震慑效用,查“污”者就应当先自“清”,主动斩断“利益链条”。执法的源头清了,污染源头才能清起来。 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常会遇到问题可报可不报、执法文书可开可不开、违法状况可查可不查、违法行为可罚可不罚、应当移送的可送可不送等情况,执法人员如不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很容易导致不作为或执法不到位,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对环境问题,执法部门要有“管家婆”意识,通过强化环境执法巡查等机制,管好自己的一片天、一方土、一洼水,不能老是自己“看不清”,甚至群众举报了仍揣着明白装糊涂。事实表明,环境执法已成职务犯罪领域的重“污染区”,执法部门必须通过阳光执法,让自身形象清起来,重塑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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