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通讯员尹璇)一男子撞死他人饲养的藏獒被起诉赔偿。然而,藏獒的价值如何认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昨天,鄞州法院通报了一起开车撞死藏獒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13年4月下旬,老刘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鄞州区某村村口右转弯时,碾压了一只与其同方向奔跑的成年藏獒,并致该藏獒当场死亡。 该藏獒的所有人是老叶,他在6年前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只藏獒。 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对藏獒的赔偿事宜协商不下,老叶将老刘和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4000元,之外的损失296000元由老刘承担7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驶时疏忽大意,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原告老叶放任其所有和管理的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对专业饲养藏獒的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走访,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时的价格及市场上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认定原告因藏獒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的经济损失为8万元。 鄞州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予赔偿共计4000元,交强险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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